对于进一步加强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加强,供大家参考。

对于进一步加强

 

 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 拆除等有关活动, 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 坚持统一管理、 明确责任、 预防为主、 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封闭。

 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 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

 ( 二)

 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并配备

 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城市道路。

 ( 三)

 施工现场内道路、 加工区、 办公区、 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 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

 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 积土。

 ( 四)

 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 保持排水通畅。

 需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 必须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

 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公共管网。

 ( 五)

 施工现场要设置洒水降尘设施, 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

 ( 六)

 施工现场土方及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 严密覆盖、 固定牢靠, 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 七)

 建筑垃圾应集中、 分类堆放, 严密遮盖, 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 日 产日 清。

 ( 八)

 土方、 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用 GPS定位限时段密闭运输和洁净上路, 防止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

 土方、 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必须堆放到指定场地, 并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扬尘治理工作。

 ( 九)

 外脚手架必须悬挂密目 式安全网封闭, 并保持严密整洁。

 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 严禁凌空抛掷。

 ( 十)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 油毡、 橡胶、 塑料、 皮

 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十一)

 施工现场内禁止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十二)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大气污染预警时, 不得进行土方、 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 十三)

 拆除作业时, 除满足上述有关要求外, 还应采用喷淋、 洒水等方式降尘, 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 3 日内清运完毕。

 ( 十四)

 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第六条 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 是治理施工扬尘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 保证本企业扬尘治理所需资金的投入, 将扬尘治理纳入文明施工, 建立扬尘治理考核制度, 对施工现场定期实施检查、 考核和评比。

 施工项目 部, 项目 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第一责任人, 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和项目 特点,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并落实到位, 并确保扬尘治理费用专款专用, 有效开展扬尘治理日 常检查、 纠违和设施维护等。

 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治理相关制度和责任制。

 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 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监理企业要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力

 度, 对造成建筑施工扬尘的行为, 及时制止, 对不服从管理的, 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扬尘治理目 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 并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 必须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治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专项费用。

 对于拆除施工及待建场地, 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围挡, 实行封闭管理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过渡路和车辆冲洗设备, 保证各种运输车辆 GPS 定位限时段密闭运输和洁净上路, 防止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

 如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应对空地进行绿化和渣土、 料堆等进行洒水降尘或苫盖处理。

 工程竣工后, 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抓好施工现场公示牌制度落实, 明确每一个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建设单位、 施工和监理企业及主要责任人, 强化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施工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 督促各方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和相关措施,并在工程竣工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中出具扬尘治理专项评价意见。

 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平台,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施工扬尘治理的责任监督部门, 对施工扬尘治理负领导责任, 明确目 标、 落实责任、

 严格督导。

 各地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

 对投诉、 举报查证属实的, 给予举报人或投诉人奖励。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 应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未达到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的, 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负责工程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用运输车辆登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 纳入本地区应急体系建设。

 国家或省发布不同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 应采取扬尘防控应急措施, 包括停产、 停工的范围、 内容等。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信用档案。

 企业扬尘治理工作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年内有一次不良记录的企业, 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在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专用运输车辆年检、 登记时, 应出具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扬尘治理诚信证明。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造成扬尘污染的企业, 其行为记入不良记录, 省内企业暂扣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外埠企业暂停其在河北建筑市场投标资格。

 对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现场项目 负责人、 项目 总监, 与个人诚信记录、 执业注册资格挂钩。

 第十六条 对扬尘治理达标, 并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荣誉的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 在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中, 给予每获得一个省级文明工地荣誉一次性奖励 3-5 分。

 第十七条 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做法, 要大力宣传, 对施工扬尘治理好的典型企业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对造成施工扬尘污染的差的典型企业和个人, 予以通报批评, 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工作督导机制。

 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作为对各设区市、 直管市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所辖各县、 市( 区)

 建设主管部门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登记造册、及时督办、 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 不及时清运建筑( 生活)

 垃圾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和省绿色生产规定进行环保设施和配套技术改造, 对逾期后仍不具备绿色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整顿。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 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经营秩序;

 ( 二)

 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三)

 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四)

 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 五)

 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10 月 10 日 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推荐访问:对于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