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荟萃2篇(范例推荐)

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推进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荟萃2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荟萃2篇(范例推荐)

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切实推进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精神为指导,以大力推进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为动力,以《广州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以省考核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性考核要求为目标,强化科学决策与系统施治,分析存在问题,针对性提出达标工作的任务措施、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

  二、工作目标

  本方案的工作范围是水质未能稳定达到阶段性考核要求的鸦岗、石井河口、东朗、大坳4个断面及其对应的流溪河白云—花都—从化控制单元、珠江广州段广州中心区控制单元、石井河白云控制单元、白坭河花都控制单元,各控制单元包含的行政辖区见附件1。

  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20xx年,鸦岗、东朗断面水质分别达到Ⅴ类、Ⅳ类;20xx年,鸦岗、石井河口、东朗断面水质分别达到Ⅳ类、Ⅴ类、Ⅲ类标准;大坳断面水质力争达到Ⅳ类;20xx年,各断面保持稳定达标(见附件2)。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调结构优布局。

  加快“退二进三”,推进淘汰落后产能。20xx年底前,完成81家企业“退二进三”及落后产能淘汰20xx—20xx年完成其余9家淘汰。20xx年之前,石油化工类企业不扩建,限制增加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落实)

  2.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水务局参与,各区*落实)

  3.强化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约束。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必须通过技术升级、治污减排、限产减产等方式满足环保要求,形成以环境容量、排污总量确定产业规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调控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各区*落实)

  4.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广州制造20xx战略规划》所确定的十大重点领域的产业体系,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制定淘汰企业名录及年度淘汰计划,对不符合功能区划的企业坚决依法限期关停、搬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参与,各区*落实)

  5.推进产业循环化改造。全面推进产业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对化工、建材、轻工、印染、有色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环保局参与,各区*落实)

  6.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303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20xx—20xx年完成324家,20xx年完成124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协会参与,各区*落实)

  (二)控源减排。

  7.清理取缔“十小”企业。继续依法取缔装备水*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规划委参与,各区*落实)

  8.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全面排查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9.加强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排放控制,强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20xx年底前完成4项工业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20xx年底前完成22家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委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10.推进工业集聚发展。推进循环工业园区与生态农业区建设,强化企业入园管理,引导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分散的小企业进入园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规划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水务局参与,各相关区*牵头落实)

  11.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415公里配套管网的建设。20xx年底前建设完成配套污水管34公里;20xx—20xx年建设完成配套污水管381公里。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错、漏、混接改造,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加强现有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及时修复破损管网。(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参与,市水投集团和各区*落实)

  1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xx年底前完成大观净水厂综合进度50%;20xx年底完成大观、石井二期及大沙地3座污水处理厂新扩建;20xx年底完成西朗二期、沥滘三期等11座污水处理厂新扩建。所有位于河流水质超标区域以及尾水直排供水通道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均应通过深度治理改造或管理措施提升出水标准,达到《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穗水规划〔20xx〕137号)要求。20xx年底前完成猎德、大坦沙等17座污水处理厂的提标。20xx—20xx年完成西朗、沥滘一、二期等12座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市水投集团和各相关区*落实)

  13.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切实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20xx年底前,所有已正常运营2年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负荷率应达到75%以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进水浓度应分别达到170毫克/升和18毫克/升以上且不低于20xx年的*均进水浓度;其中太*、龙归、竹料三家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到20xx年底前争取达到95%以上,或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具同等减排效果)。(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市水投集团和各相关区*落实)

  14.切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干化减量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水排水〔20xx〕2号)的要求完成改造任务;其中,已完成招标的于20xx年底前完成改造,未完成招标的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新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建“干化”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委参与,市水投集团和各相关区*落实)

  15.推进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20xx年底前完成李坑综合处理厂等5家垃圾终端处置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到20xx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以上,所有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市城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16.开展河道堆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广州市主要市管河道堆场整治规划(20xx—20xx年)》要求,全面查处和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的沿河砂石堆放场、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场等。(市水务局牵头,市城管委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17.继续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大禁养区巡查力度,防止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死灰复燃”。(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18.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和环境管理,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工作及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存贮、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要采用干清粪、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19.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引导草菇种植场转型升级为绿色种养殖业。(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环保局、水务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20.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190个行政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维修和考核体系,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水*。(市水务局牵头,各相关区*落实)

  21.加强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加快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督导各镇做好“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建设和日常保洁工作;深化“以奖促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城管委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22.加强河道沿岸餐饮业污染监督管理。开展河道沿岸餐饮服务业的排查,依法关停、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馆农庄、农家乐;督促非水源保护区内餐饮业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依法关停、严厉打击河涌沿岸直排废水的餐饮业,清拆河道内违章建筑。(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旅游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三)节水及水资源保护调度。

  23.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用水量超过5千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应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将163家用水大户企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争取20xx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将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年度考核,20xx年底前各区需创建一批区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社区。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参与,各区*落实)

  24.提高用水效率。至20xx年完成公共用水场所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改造;至20xx年,区域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1,基本完成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财政局、水投集团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25.科学保护调度水资源。20xx年底前,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20xx年底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提高供水保证率。(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26.开展污染河涌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河涌管理蓝线、河道管理范围红线的划定工作,对划定的河道、河涌管理范围进行勘界、设立界桩、向社会公告。20xx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完成江高截洪渠、石井河等35条黑臭河涌综合整治工作,基本消除黑臭;20xx年底前,完成其他152条河涌治理目标。为应对河涌水质突发污染事件,在各单元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委参与,市水投集团和各相关区*落实)。

  27.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将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作为水源涵养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区,并制定措施予以保护。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白海面环境整治及配套工程建设、白云湖湿地公园以及贝岗湿地公园和赤坎湿地公园环境整治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市林业和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规划委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五)执法监管与强化管理。

  28.开展清除黑臭水体污染源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关闭或搬迁为主、就地整改为辅,到20xx年底,依法取缔、关停35条黑臭河涌及其支涌流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散乱污”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五违散乱污”生产经营企业),到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五违散乱污”生产经营企业的整治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局、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委、农业局、工商局参与,各区*落实)

  29.强化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执法监管。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确保对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20xx年前,白云区须建成一套集成先进信息技术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30.强化水质监测网络建设。20xx年底前,流溪河良口、太*、李溪坝、珠江西航道汇入口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实现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31.加大水质监测力度。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重大水环境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区断面加密监测,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度。20xx年前开展至少一次覆盖全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广州海事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32.全面强化落实“河长制”。按照《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20xx年实现全市河湖河长制全覆盖。(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区*落实)

  33.加强周边上下游联合治污。在广佛环保区域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流域工程、水面保洁、环境监管等水污染整治联动机制,巩固水环境污染整治效果,确保水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城管委、农业局参与,各区*落实)

  34.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20xx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广州海事局参与,各区*落实)

  35.实行水体环境属性分类管理。清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原则上限期封闭拆除,汇入清水通道的水体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上游来水水质低于水环境功能区目标的,实施优先治理。缓冲河道禁止设置工业废水排放口,禁止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水体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III类标准的,要对流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直至水体水质满足标准。(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海事局参与,各区*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严肃责任考核追究。

  1.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水环境质量达标工作目标任务作为专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专项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予评为优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城管委等参与)

  2.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在水环境治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水环境治理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广州市水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工作意见》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水务局参与,各区*落实)

  (二)强化资金投入。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处理设施的建设;将新开发区的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市财政局、各区*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参与)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公布四个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控制单元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重点整治河涌水质等水环境质量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参与)

  2.推动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监督控制单元内国家、省和我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各区*落实)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45”投诉举报热线和环保网络*台作用,推进环保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各区*落实)

  (四)自查与修订。

  每年对本达标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展自查,编写自查报告,分析达标工作进展及效果;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评估差距,查找原因,提出强化措施。在达标年限到期时,对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开展评估,全面评价方案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对于未达到预定目标的,应对方案予以更新、修订。(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区*和市直部门参与)

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2

  20xx年是全面实现“水十条”国家考核终期目标的关键之年,同时还是“十四五”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的`基准年。为进一步客观反映我*江及其重要支流等水体环境质量状况,厘清流域内各区县人民*水污染防治责任,科学评估区域水污染治理成效,打好碧水保卫战,特制订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及分工

  (一)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1.考核断面。

  (1)国控考核断面。

  监测范围:“十四五”新增的48个断面和位置调整的3个“十三五断面”,共51个,见附件1。

  监测时间:每月监测一次。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10月报送时间最迟为10月18日,本方案中涉及10月的例行监测数据均可推迟到10月18日报送)。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中的基本项目加电导率和浊度。

  责任单位:见附件1,责任单位负责开展监测,属地站负责复审数据后,向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报送。监测中心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朱沱、金子、万木、石门坎、黎家乡崔家岩村、江口镇、玉溪、高洞电站、码头、水寨子、光辉、土堡寨12个省界断面流量监测。

  (2)市控考核断面。

  监测范围:市*与各区县*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105个考核断面中,除国控考核外的55个断面,见附件2。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月监测一次。数据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中的基本项目加电导率。

  责任单位:见附件2,数据产生单位负责复审数据并向监测中心报送。

  2.科研趋势和评价断面。

  (1)国控科研趋势断面。

  监测范围:22个断面(不含纳入国控),见附件3。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月监测一次。采样时间为每月1~5日,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中的基本项目加电导率,湖库点位在此基础上增加水位、叶绿素a和透明度。

  责任单位:见附件3,属地站负责复审分析数据并向监测中心报送。

  (2)市控评价断面。

  监测范围:59个断面,见附件4。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月监测一次。数据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中的基本项目加电导率。

  责任单位:见附件4,属地站负责复审分析数据并向监测中心报送。

  3.其它监测。

  (1)大中型水库。

  监测范围:102个大中型水库,见附件5。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半年监测一次。上下半年分析数据分别于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报送。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中的基本项目加电导率、水位、叶绿素a和透明度。

  责任单位:属地站。

  (2)河流“体检”监测。

  监测范围:国控考核断面及重点市控考核断面所属的河流。

  监测时间和频率:不定期对水质不达标或恶化的断面所属河流及其重要支流进行加密布点,局部或全面进行水质监测。

  责任单位:属地站协助监测中心开展。

  (3)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监测范围:19条次级河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断面。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月监测一次。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中的基本项目加电导率。

  责任单位:生态补偿断面为国家或市级考核断面的,直接采用国家或市级监测数据。其他断面由所在地上下游区县协商实施。

  (4)锰三角地区断面。

  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每月监测一次茶洞、里耶镇、妙泉入口3个断面的锰,酉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每月监测一次溪口断面的锰。数据报送时间同市控评价断面。

  (5)区县控断面。

  监测项目和频次由区县自定。若断面与20xx年有变化,需向监测中心报备。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报送数据。

  (6)黑臭水体。

  区县监测站根据辖区住房与城乡*门开展黑臭水体监测工作实际,适时开展黑臭水体抽测工作。

  (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固定式水质自动监测。

  监测范围:105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见附件6。

  监测项目和频次: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共9项。全年连续监测。

  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六方协调工作机制(试行)》等文件执行。

  2.库区回水区浮标水质自动监测。

  监测范围:10个浮标水质自动监测站,见附件7。

  监测项目和频次: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叶绿素a、蓝绿藻等8项,其中云阳双江大桥和巫山大昌站增测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全年连续监测。

  责任单位:按照《重庆市地表水环境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六方协调工作机制(试行)》等文件执行。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1.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范围:20个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8。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月监测一次。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

  监测项目:河流型水源地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xx〕1266号)要求,共61项。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并统计取水量;6~7月开展一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表2及表3*109项的全项目监测,凡全项目监测中有检出的项目均需纳入下月例行监测,直至未检出。湖库型水源每月除监测河流型水源地项目外,还需增测水位、叶绿素a和透明度。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增测区域特征污染物。

  责任单位:主城区水源由监测中心负责监测,其余水源由属地站负责采样及常规项目分析,33项和80项优选特定项目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区域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分析。

  2.其余区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范围:65个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8。

  (1)48个在用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季度第一个月监测一次,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为该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具体采送样时间由分中心及监测中心统筹。

  监测项目:河流型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6~7月开展一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表2及表3*109项的全项目监测,凡全项目监测中有检出的项目均需纳入下季度例行监测,直至未检出。湖库型水源地除监测河流型水源项目外,还需增测水位、叶绿素a和透明度。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增测区域特征污染物。

  责任单位:属地站负责采样及常规项目分析,33项和80项优选特定项目由分中心负责分析。

  (2)17个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年监测一次。采样时间自定,分析数据报送时间最迟为10月31日。

  监测项目:河流型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的基本项目(24项)和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9项;湖库型水源地除监测河流型水源地项目外,还需增测水位、叶绿素a和透明度。地下水型水源地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xx)中常规39项。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增测区域特征污染物。

  责任单位:属地站。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范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监测时间和频次: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含)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监测一次,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为该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18个深度贫困乡镇2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见附件9)全年至少监测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上半年为5月31日前,下半年为10月31日前。其余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年至少监测一次,数据报送时间为10月31日前。

  监测项目:河流型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和表2中所有项目,共29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除监测河流型水源地项目外,还需增测水位、叶绿素a和透明度。地下水型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xx)中39项,并统计取水量。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增测区域特征污染物。

  责任单位:属地站。

  (四)水功能区监测。

  监测范围:150个国家级水功能区监测断面(见附件10),73个市级水功能区(见附件11)。区县级水功能区由各区县依据当地*考核要求开展监测。水功能区监测断面具*置需与水利部门现场核实。

  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监测一次。分析数据报送时间为当月15日。

  监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责任单位:见附件10-11,属地站负责监测及复审分析数据并向监测中心报送,与生态环境部门重合的断面可利用其监测数据。

  (五)专项监测。

  1.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

  监测范围:在36条次级河流回水区中段及回水区上游72个监测断面,见附件12。

  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监测一次。采样时间为每月1-10日,分析数据、水华预警监测报告报送时间均为当月15日。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表1中基本项目加电导率、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32项,并填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报告(模板见《20xx年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责任单位:监测中心负责北温泉、梁沱、御临镇等3个断面;与国考断面、市控考核断面、科研趋势断面及市控评价断面重复的,采样及分析按附件1-4执行,增测水华特有项目,其余断面由属地站负责。

  2.三峡库区水华现场巡查及应急监测。

  监测范围:36条次级河流回水区中段和回水区上游。

  监测时间和频次:每月至少巡查三次,上、中、下旬各一次,并据此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巡查记录表。发生水华时应立即开展应急跟踪监测,水华应急跟踪监测频次应根据水华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区别对待,必要时须每天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一次。

  监测项目: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同时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水华地点、河段长度、河段宽度、水体表观颜色、水体气味、水面漂浮物、监测断面(点位)地理坐标等,并据此填写三峡库区支流水华快报(模板见《20xx年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此外,若水华时间与每月的预警监测时间重合,则须对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的所有监测项目进行测试和分析。

  责任单位:属地站。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深刻认识保护长江母亲河、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是把党的*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的重要任务,而水环境质量监测是水环境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2020年的监测数据既需支撑“十三五”考核又需作为“十四五”基数,任务量有所增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保障。

  (二)认真细化任务,做好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各区县要掌握水功能区监测任务及“十四五”国控断面调整等新情况,加强与水利部门沟通联系,现场确认水功能区监测断面位置,并进一步细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监测中心要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指导和培训,并强化质量督查力度,及时指导和通报督查中发现问题。

  (三)强化数据分析,完善水质会商及预警机制。

  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要每月对上月的市考及以上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进行技术分析,形成辖区水质简报,与本月监测数据一并报送监测中心。水质数据发生连续异常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局。监测中心要加强监测异常数据综合分析,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组织相关区县会商,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变化原因,会商管理对策,部署改善措施。

  (四)规范水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监测中心要及时编制全市水环境质量月报及月排名。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要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由监测中心按月公开,其余区县在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由属地局按季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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