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6篇

第1篇: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寿县寿州时代广场超市有限公司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寿县寿州时代广场超市有限公司

第2篇: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3篇: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第4篇: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塔里木油田公司

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塔里木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维护塔里木油田的利益,保障塔里木油田生产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明确规定了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处理、复查及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公司对入库检验和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塔里木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油田采购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对油田公司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油田质量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负责实施,并将整改情况和不合格产品处理结果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产品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不合格产品的判定

第六条 经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检验的产品,其质量指标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属于不合格产品。油田化学剂产品不合格依据塔油发[2006]41号文件《油田化学剂不合格品等级判定准则及其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

(一)产品的企业标准没有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无标生产的产品;

(二)执行己废止标准的产品或以技术协议当作标准的产品;

(三)产品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检查的产品;

(四)要求办理塔里木油田产品质量认可证而没有办理质量认可证的产品;

(五)伪造或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

(六)没有标识的产品或者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产品;

——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单位和地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附加标识困难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但应有相应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产品标准、检验报告等证实性材料。

第四章 整改与复查

第八条 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应尽快通知产品供货方,供货方应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上报给油田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若对不合格品判定有异议,应在接到不合格品通知起十五日内向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复查申请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抽查的不合格产品,由产品生产单位向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股份公司或勘探生产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复查检验。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的不合格产品,供货方可向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经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样品用原备样。

第十二条 产品质检机构在接到质量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复查检验的证明后,应按有关程序对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并将复检结果送油田质量管理部门和供货单位(委托方)。

第十三条 油田公司将油田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的复检结果在《质量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复检合格后,产品可以继续使用;
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半年内禁止采购和使用。

第五章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或A类不合格的产品,由质量管理部门通知使用部门、物资采购部门或供货单位,各单位接到不合格产品通知后,应立即封存同厂家、 同规格型号、同批次的这种产品,暂停使用、采购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尚未使用的不合格产品,由使用单位和物资采购部门在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换货或退货。

换货后的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使用现场。

第十七条 不合格产品已给油田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物资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规定向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进行经济索赔,并将索赔结果书面上报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采购产品出现下列四种情况时,由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其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认可资格的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一)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提出取消电子商务采购准入资格的产品。

(二)由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勘探与生产公司监督抽查为不合格的产品。

(三)油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入库检验中,一年内连续或累计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规格型号产品。

(四)不合格产品供货方拒绝整改,且不执行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意见的。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勘探生产公司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塔里木油田公司将根据《中油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采购产品在油田公司监督抽查或入库检验时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时,由油田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停止半年采购的处理意见,油田任何单位在半年内严禁采购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急用料在使用前。采购部门应立即通知质检机构进行取样或留样送质检机构,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对未使用的应全部退货,同时半年内严禁采购该企业的该产品,今后再不能以急用料的形式采购该企业的同种产品。

第二十二条 塔里木油田公司对抽查和入库检验不合格产品以《质量公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假冒伪劣”行为,并损坏了油田利益,给油田带来了损失,情节严重者,油田将取消该企业在油田的全部服务,驱逐出油田市场。

第六章 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对油田采购和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采购部门、使用单位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年底作为该单位质量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油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公布的质量公报,将不合格品记录纳入供应商业绩档案,作为供应商资质审核及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塔石化分公司、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5篇: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党员视为不合格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能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认为是自行脱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的党员应受到追究。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员的处置应通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6篇: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XX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XX,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
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
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
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
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推荐访问:稻谷 实施细则 不合格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XX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 超标稻谷处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