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7篇

篇一: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务和国家无常拨款、补贴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成员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召开,所作出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決。

  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定期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行使财务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做监事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发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下年1月中旬前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等情况。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全部成员盖章或签字。

篇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章程(精选15篇)

  合作社章程

  篇1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合作社章程

  篇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和,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

  篇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等五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天和祥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址设在*村。

  第三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种草、种树、育苗、打坝、垫地等。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合作社资本

  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50万元,分为5股份,每股10万元。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

  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篇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__月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

  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章程

  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于x年年1月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等七人发起,于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发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合作社章程

  篇6xx市专业合作社于x年8月20日在xx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经合作社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33名。

  其中,农民成员32名,所占比例97%;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

  成员1名,所占比例3%。

  现修改为: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128名。

  农民成员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专业合作社

  x年8月20日

  合作社章程

  篇7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

  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合作社章程

  篇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

  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

  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

  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

  篇9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

  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

  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合作社章程

  篇1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本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住

  所:xx市xx镇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

  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四章

  本社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

  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篇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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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专业合作社

  章程

  【201年月日全体社员股东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石阡县镇村委会、、、、同发起并指导组建,等人具体操作,于201年月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其中:集体资产万元,土地折价入股亩万元,货币出资万元。

  本社名称:县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办公地点:县镇村委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股东、谋求全体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社员股东入股入社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本社社员股东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本社社员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本社对由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社员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股东的公积金份额。本社社员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社员股东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方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本社的社员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在该社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股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社员股东名册、社员股东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退股;

  (八)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社员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股东的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坏本社社员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股东的债务;

  (八)承担本社的亏损及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股东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二)死亡的;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社员股东要求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社退股手续;退社社员股东的社员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社员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社员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社员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员股东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股东,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股东组成。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社员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人社员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履行社员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社员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社员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股东提议;

  (二)监事会或理事会提议;

  (三)社员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社员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社员股东大会须由本社社员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股东因故不能参加社员股东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股东代理。一名社员股东最多只能代理二名社员股东表决。

  社员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改变社员股东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股东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票数通过;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股东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股东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股东培训和各项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股东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股东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及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

  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3年。设监事长1名,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可提建议,但不表决。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股东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业务发生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社员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财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股东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从事损坏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长(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社员股东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计件的方式提取薪酬,按不同项目设置薪酬方案,可预支部分薪酬,交售产品时结算薪酬总额,生产成本费用可先借支,实行报账核销。

  第三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理事会审核后,于社员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股东查阅并接受社员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东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社员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社员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股东评价作价。

  第三十五条本社社员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金额不受限制,即可任意出资。

  第三十六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社员股东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社员股东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业务。

  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社员股东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股东。

  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社员股东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社员股东须按照社员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三十八条本社向社员股东颁发社员股东证书,并载明社员股东出资额。社员股东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30%,作为理事、监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具体分配方案由理事会研究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用于社员股东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一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合作社的风险金,用于本社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购买农业保险抵御合作社经营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二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的可分配利润,由理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前三年,暂定不低于60%用于社员股东分红,集体股东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分红,余下40%作为未分配利润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或下年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社《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股东,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财物款项,若与捐赠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可用本社的公积金、公益金或风险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可分配利润弥补,也可用当年生产可分配利润进行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或者可分配利润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股东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社员股东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接。

  第四十七条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要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股东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股东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社员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由社员股东大会推荐5名社员股东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末了结业务,清算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社员股东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至10日内通知本社社员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村居民社员股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社员股东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资产不足以清算补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社员股东股金转让,本社社员股东股金可以在本社内转让,但非本社社员股东转让时,须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或者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认可。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社需要向社员股东公布的事项,采取书信通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刊登载方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的社员股东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社)备案,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社)的监督指导,按时报送本社年度(生产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生产盈余返还等)运行状况。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石阡县专业合作社社员股东(设立人)签名并按指印:

  二零一年月日

篇四: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黎集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黎集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邮政编码_465231_。

  第三条

  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

  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

  桃花

  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年_月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_

  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_6923_股,每股_13_元。其中:成员股为_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_2202股,28627元。

  第十二条

  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

  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本社设成员代表__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__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3)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

  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__年_月_日审议通过,自__年_月_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_桃花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篇五: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分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分

  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分经济合作组织治

  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

  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

  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

  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

  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

  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

  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

  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组织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辟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组织在

  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

  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

  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

  范围。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

  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

  33671.9312万元(原值)。

  第九条

  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

  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

  中。

  第三章

  股分量化

  第十条

  本组织股权依据《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

  案》(2022年

  9月

  23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2022年

  11月

  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分。

  第十一条

  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组织总股数为

  21430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

  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30%;集体股股权份额

  占总股本的20%。

  现有成员按

  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

  10股计

  21430股,涉

  及成员人数

  2143人。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本组织股权管理实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其中人口股的股权

  管理详见《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

  制度暨

  “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集体股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开支,每年经费提前预

  算,按需次划拨,结余部份并入成员的股金分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

  到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经济组

  织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本组织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股权不允许个人转让、馈赠、出售、抵押、继承、退股,只作为红利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许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随着经济发展,如果需要增资扩股,新增股权按“生

  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

  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者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具体由理事会提交方

  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凡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承认本组织章程和履行成员

  义务的,为本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

  18周岁,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组织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组织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

  利;

  4.享有对本组织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组织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

  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

  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

  益;

  4.按其所持有股分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具

  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每一届成员代表由本届居委会居民

  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人。成员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

  连任。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成员代

  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

  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成员代表会议须

  有

  2/3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才干召开。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

  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

  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

  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

  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由5--7人组成,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

  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

  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以任命或者外聘本组织总经理。

  理事长是本组织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

  5年、解除劳教未满

  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

  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

  满

  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

  “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

  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成员代表会议

  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

  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解聘总经理;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理事会与居委会两委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成员代表会

  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议应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

  或者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允许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

  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发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监事会人员由本届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

  直接过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

  1人,本组织监事会与居委会监督

  委员会同步换届,每届任期

  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

  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

  理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

  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

  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

  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允许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组织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分

  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

  值。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

  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

  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对本组织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成

  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

  以本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组织净资产有效大幅度

  增加的,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赋予有关人员一定

  的奖励。因经营不善,导致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理事会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组织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

  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

  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

  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镇

  财政局农村服务中心代理。本组织设报账员一位,负责报账工作,报

  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组

  织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组织的重大财务事

  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

  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

  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成员代

  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

  XX镇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组织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

  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集体组织和成员的三者

  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组织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

  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

  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

  20%;

  2.股民和村民红利分配不超过

  80%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

  XX镇审核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22年

  12月

  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XX股分经济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

  于

  2022年

  10月

  7日审议通过,自

  2022年

  10月

  8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

  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

  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XXX居委会居民股分合作赋予居

  民对集体资产股分权能改革实施方案》

  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章程

  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

  XX股分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成

  员代表签字:)

  2022年

  10月

  8日

篇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成?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的是适应农村?产?的发展和维护最??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下是CN?才公???编给?家整理收集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供?家阅读参考。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1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资产经营与管理、?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主经营、独?核算。具体职责为:

  (?)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的?地和森林、?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产经营和?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开始实?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产?队成员;

  (?)?母双?或者??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官;

  (?)全?制?、中专学校的在校学?;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员;

  (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员。  第?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员,履?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会决定的?产?活服务、收益分配、?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

  (?)执?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本社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条

  本社设社员?会、社员代表?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三条

  社员?会是本社的最?权?机构,由本社??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使职权。  第?四条

  社员?会?使下列职权:

  (?)通过、修改章程;

  (?)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作;

  (?)讨论审议本社的分?、合并、终?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本社设?社员代表?会,经社员?会授权?使职权。

  (?)设社员代表

  名(?般为每五户??五户??,但不得少于???。??在五百?以上的,不得少于三??)。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代表。

  (?)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例分配到村民?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六条

  社员(代表)?会实????票表决制。  第?七条

  社员(代表)?会每年?少召开?次。有?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召开社员?会应当有??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会应当有三分之?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会和经社员?会授权的社员代表?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终?和本章程第?条、第三??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终?的决议,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条

  社管会是社员?会的执?机构和?常?作机构,对社员?会负责。

  (?)社管会设成员

  名(?般3?7名),由社员?会选举产?。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社长(代表合作社?使职权的负责?)是本社的法定代表?。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九条

  社管会实?社员?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社员(代表)?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会报告?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社管会?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会,并向社员(代表)?会报告?作;

  2、执?社员(代表)?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案;

  4、组织重?投资项?可?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案、收益分配?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7、负责?常社务管理?作。

  (?)社长?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可举?。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条

  社监会是社员?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会负责。

  (?)社监会设成员

  名(?般3?5名),由社员?会选举产?。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员担任。  第???条

  社监会?使下列职权: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

  (?)监督社员(代表)?会决议的执?;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及?常?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般不超过六个?。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五条执?。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组在??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  第??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般为3?9?)组成,由社员?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终?。选举委员会成员不

  ?三?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选举委员会?使职责?新?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次会议时?。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下列职责: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选举?作?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作情况。  第??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  第??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上?届社管会应当在新?届社管会产?之?起???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具、财务账?、固定资产、?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届社管会。  第??九条

  本社五分之?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数及罢免理由进?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起三??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会投票表决。若罢免?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起三??内书?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同意,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凡涉及?程项?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额较?的项?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承租?收取承包、租赁?。  第三??条

  加强农村?地承包管理,建?健全农村?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四条

  严格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五条

  本社财务实?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本社统?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六条

  村级各项收?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可?账,村级重?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案和社员(代表)?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地征?补偿及分配等重?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七条

  建?健全财务收?预决算制度、财务开?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和分配?案,经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少每三年审计?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会审议(或修订)通过,?

  年

  ?起?效,并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篇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

  

  共

  16共

  16共

  162、占比:%。

  3、界定条件:

  (1)属本村村民及子女的。

  (2)本村村民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战士的。

  (3)本村村民及子女在校读书的大学生和本村大学生毕业、未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户口迁回原籍大学生的。

  (4)原本村村民及子女,已办农转非的,在基准日前迁回本

  村并一次性补缴应纳义务工等村民负担费2000元的。

  (5)已在本村落户并办理有关合法手续的纯女户可享受一

  名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

  (6)户籍在本村的原本村村民被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招

  工而失业的。

  (7)本村村民在劳教和服有期徒刑的。

  (8)已办理结婚手续或者公认举办过迎娶仪式但暂未迁入户

  口的。

  (9)丧偶再娶,需提供再婚手续的。

  (10)属城镇户口的,需在基准日内办理迁户手续的。

  (1)基准日之前婚嫁迁入人员已享受原迁出村

  “三变”政策

  的。

  (2)基准日之前已办理结婚手续或者举行过婚嫁仪式的出嫁

  共

  16人员。

  (3)经劳动人社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并在行政、事业

  单位和国有、大集体企业有正式工作的在职人员或者已享受国

  家退休待遇的人员。

  (4)在部队提干(三级士官以上)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5)挂靠在本村的外来落户人员。

  4、股分数:按基准日核定人口总数

  人设

  股。

  其中

  村

  人

  股,村

  人

  股。

  5、周期: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1、享受对象:

  按清产核资登记一类、二类和三类土地入股的农户。

  2、占比:40%。

  3、入股核算:

  村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土地川、坝地共

  亩;二类土地塬、条、台地共

  亩;三类土地山坡地(包

  括退耕还林)共

  亩;四类土地“四荒”地共

  亩。其

  中一类土地每亩折价300元(以五年玉米平均价*五年平均

  亩产-投资成本);二类土地每亩折价200元(以五年豆类平

  均价*五年平均亩产-投资成本);三类土地每亩折价100元

  (以退耕还林兑现标准-种苗费);四类土地只确权不参预本

  次产权制度改革。以上四种类型土地共折价

  元。

  4、股分数:本村共设土地股

  股。每股2300元。

  共

  165、土地流转: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农户的一类、二类、三类

  土地集中租赁,然后统一流转给公司经营。村集体经济合作

  社在流转土地时,对农户租赁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准,对公司

  流转以农经站测量数据为准,差价归村集体所有。

  1、占比:12%。

  2、折股量化范围:

  属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公益性资

  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

  3、入股核算:按照“集体所有、有偿使用”的原则,在资产

  折股量化范围内,本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牛棚235万元、鸡棚

  35万元、蔬菜大棚330万元,共计600万元。由于本村资源

  性资产按一次性租赁付款已到农户,将再也不折股量化,只对

  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附集体经营性资产评估估价表)

  4、股分数:经核算本村共设资产股2608股

  1、享受对象:

  在规定基准日内确定为本村村民可出资参预入

  股的。

  2、占比:23%。

  3、数量:资金股参照人口股上限共设

  股。

  4、上限:资金股入股分额不得超过本户人口股数量。

  上述股分合作社将建立股分清册,详细列出股东的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登记量化的股分数和股分额等,并将其变

  共

  16更情况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集体经济合作社颁发。

  共

  16案

  ;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8、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块议;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共

  16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记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表必须在会议记要上签字。

  共

  16共

  16才的管理、任用工作;注重抓好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合理制

  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

  5、抓好合作社产业或者产品规模的管理。

  时刻关注各种危机的影响,严格控制风险。逐步实现产业创新、产品升级、严把

  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6、抓好合作社成员的和谐管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维护合作

  社经营秩序,使合作社平稳运作,健康发展。

  共

  16共

  16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共

  16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

  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

  由本社理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1、提取公积金10%;

  2、提取公益金10%;3、股东红利分配80%。

  共

  16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共

  16务。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份

  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

  财产在末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共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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