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4篇

篇一: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

  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

  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

  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

  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资产的台账登记管理,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产应建立台账:

  1、固定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2、产品物资台账。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3、债权债务台账。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保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要公开、民主、公平。

  1、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

  2、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3、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批后,由理事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

  4、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

  村集体经济组织

  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

  2、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3、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专门登记,至少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等往来结算款项应半年清查一次,并及时组织核对清收。

  第二条

  村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坏账,应当注明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进行核销。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进行,并采用农业部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报送农业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资产登记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务建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每月或每季度上门服务。经营规模大且会计账务记录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记账,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开财务,并接受区镇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各种存款、帐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账目保管要完全完整,不得损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私

  存,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坚持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三)年初预算草案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提出,再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办)农经部门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等,必须提请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四)监事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建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要向全体股东(成员)公布。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各种款项,必须使用XX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XX县村级(社区)收入专用票据》,由会计在镇(办)审计所领取(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要对收款收据起始票号进行登记并建立领签制,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收款票据开票收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为收款的,必须在村会计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于收款后3日内将财务手续交给会计出纳。严禁非财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收支。

  镇(办)审计所要对各村领用票据进行登记,加强管理,作为审计村组账务收入的依据,不得将村级专用收据发(售)给村会计以外的人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送存本村(组)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建立一个总账账簿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三)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收集体的各项承包收入,对于不及时履行合同,2年以上不交承包费的要及时终止合同,重新对外承包,确保集体利益得到维护。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借款或贷款新增债务。如确有需要,借贷款的应当提交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使用。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

  11上签名,注明用途及时间。无经办人、经办事由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农户提供少量劳务可打领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工程材料,支付劳务、工程款都必须取得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及白条支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物票据必须附购物清单,工程款票据必须附工程合同及预、决算清单、验收清单。拉运砂石、砖瓦等工程材料要附材料接收人签字的接收清单。支付劳务报酬、误工补助要附出工清单。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没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经济组织干部给集体垫支款项时,必须在3日内到财务人员处履行借贷手续,超期不予报销,不得依为集体垫支为名收取集体资金,顶底债务,长期不向财务人员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六)经济组织干部不得向集体借款用于非公事项,借款办理公务事项的必须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随意列支招待费、补助费等。因招商引资、办企业

  12等确需列支招待费的,应经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财务审批

  (一)村集体经济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5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三)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或投资,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审批。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须有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负责人赔偿。

  (四)理事长必须严格按权限及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八条

  收益分配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处理完有关账务,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编制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办)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31、提取公积公益金(约10-30%,没设集体股或集体股较少的村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可设高,反之设小)。

  2、提取福利费(约5%-15%)。

  3、向投资者分利(按投资协议约定)。

  4、股东(成员)分红(按持股数量分配)。

  5、其他分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成员)的分红金额要记载到《股权证》中。

  第九条

  社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他捐赠收交、使用、管理情况。

  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资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5、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6、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147、社基本社股东利益,股东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与已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

  3、填写发放股权证公开。设计制作注明股东身份、量化份额、分配记载于一体的股权证,实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公开的时间

  社务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填发股权证一般一年公开一次,应当随时公开的事项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布。

  (四)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股东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交接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3、监事会建立社务公开档案复查。

  (五)意见反馈

  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

  15应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股东对涉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16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理事长、财务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应加强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监督由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监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村集体经济业务量多少按月或按季审核村组财务收支票据,发生重要经济业务时,应随时理财;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

  (四)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竣工验收,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五)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务公开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七)对重大项目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股东(成员)会议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应当自觉接受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保证他们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监事会成员,不得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向股东(成员)会议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理事长反馈。

  第五条

  镇(办)农经部门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审计直接责任主体,应加强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的检查、指导和审计工作,应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制度标准和审计方案,整合审计所、农经、纪检力量每年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离任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各镇(办)每年至少应检查或审计三分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并答复群众提出的疑问。

  1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财务管理出现的群众上访事件必须先由镇(办)进行调查、审计和查处,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镇(办)查处后群众不服的,由镇(办)申请,区农业局批准后,区农经站进行审计。

  第六条

  区农业、财政、纪检、民政等相关部门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主体,根据各自职能对镇(办)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抽审,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批示进行专门检查和审计。

  1村集体经济组织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违反规定程序,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签订各业经营合同和处理专项资金,变更和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建设和开发工程项目,制定和公布招投标方案等均为无效行为,并由镇(办)和区直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不及时入账、坐收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财务收支票据把关不严私自入账的,由镇(办)和区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数额较小的,扣发当事人全年奖金,在本镇(办)范围内通报批评,数额较大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并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

  第四条

  对未实行社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情节较轻的,由镇(办)和区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当事

  2人的责任,属于财务人员责任的,扣发财务人员半年工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的,在本镇(办)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全区通报批评,属于财务人员责任的予以辞退;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的,给负责人免职处理。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办)或区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相关部门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未足额到位或未专款专用的;

  (二)不积极配合镇(办)及村两委班子工作的;

  (三)对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把关不严,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五)不接受镇(办)和上级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的;

  (六)监事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条

  对经办财务收支不按规定时间(3天内)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的、财务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财务交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和财务移交手续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和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档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第七条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动用农村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为本人或亲友在承包经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指定承包队伍、承包人的,由镇(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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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

  济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村(居)财务收支行为,使农村财务

  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

  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

  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村(居)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的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年度收支计划,列出收支预算表,报

  街道审核批准后执行,审核批准后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

  上不得进账,特殊情况下增加的项目支出,必须在有收入或

  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街道农经部门

  审批后方可执行,确保不增加负债。

  3、年终实行决算。村(居)在年度终了时,对全年的财

  务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收支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细

  致的检查和分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决算报表。

  农经部门要加强村(居)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执行预决算造

  成经济损失或增加集体负债的,要0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

  责任。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金一律执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必须交到街道农经站

  管理。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报帐员管

  理(报帐员由村会计兼任),备用金限额为20元,村(居)

  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现金日记帐和资金代管日记帐,准

  确核算库存和资金代管情况。

  3、严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元或累计收取

  达30元的集体货币资金收入,经办人一律在5日内全额

  交到村会计处(或直接缴到农经站资金代管账户),村会计应

  在7日内将资金交到农经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补充

  库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抵库,任何人不

  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对村(居)收取资金超过半个月

  未交街道代管的,每个月按未代管金额的2%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的且超过3个月的按贪污或挪用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

  财政转移收入、财政各项补助收入、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集体资源性发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土地复

  垦补助资金、利息收入、有价证券、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变

  卖收入、捐资、筹款等各项收入,村(居)对所有收入,必须

  及时纳入帐内核算,不得搞账外设账,对各项承包合同,要

  按时搞好结算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暂时不能收取的,要

  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

  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

  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

  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

  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元以上支出

  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

  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

  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

  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

  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

  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

  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3、费用控制制度。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

  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街道审批后发放;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

  行总额控制与包干结合的管理办法。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

  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

  报刊费。各村(居)原则上控制30元以内,其中:20元用于党报、党刊;10元用于业务部门刊物征订,任何人

  不得推销各种报刊杂志。

  办公费。平时不予报支,年终一次补贴到人。主要用于

  笔、笔记本、纸张、电话费等。其中:村书记10元、村

  主任、会

  计每人8元、其他村干部3元,村(居)集体使

  用固定电话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差旅费。出差人在市区内的原则上不补贴,出市区每人

  每天补贴不超过40元。各村(居)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因特

  殊情况确需临时租用车辆必须注明事由、用车人、金额等。

  招待费。村(居)原则上不得接待上级来人,对确需接待

  的应严格控制,不得超标准接待,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村集

  体资源性资产发包上交和其它收入总额的10%(收入需缴街

  道代管),超出部分由书记、主任、会计按4:3:3比例负

  担,不得报销入账。对募捐、引进资金产生的招待费、差旅

  费等一切费用包干使用,5万元以内按不超过15%、5万元以

  上按不超过10%安排,不计入招待费限额,超出使用部分由

  经办人或批准人负担。

  四、结报帐制度

  1、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

  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街道农经站为农村财务

  委托代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

  的反映、监督。

  2、农经站代理记账基本程序。

  (1)报账:村(居)理财结束后,由审批人批核,村报帐

  员填制报账单,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单据报农经站。

  (2)审核和记帐:每月30日前报农经站审核,经农经站

  审核后,报农经站代理记帐员记帐,登记相关账簿。

  (3)对账:记账结束后,村报帐员和记帐员要及时核对,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

  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

  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

  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

  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

  村会计1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债务管理。村(居)严控举新债,确需因公益事业必

  须的借债,需经村集体讨论确定,并实行举新债分级审批,2万元以内的由街道农经站审批、2—

  5万元的由街道领导审

  批、5万元以上的报区农办审批备案,擅自举债的当事人负

  责本息的归还,集体不得入账。村(居)要逐步化解旧债,对

  以前垫支的税费、公益事业并已入账的借款,承担不超过银

  行的贷款利息,未兑现的干部报酬及其它事项形成的债务,一律不得生息。

  2、债权管理。村(居)要认真做好村级债权的核实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标,通过有效途径逐步清收债权。对有能力

  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信用

  社贷

  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农户,经

  民主评议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落

  实到批准借款人,限期收回,对造成村(居)资产流失的要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组集体经济组

  织资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共同

  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三条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各委财务、委组集体

  资金由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经营管理站)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直接领

  导下的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规定,对各委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

  第五条农村工作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强化对农经人员和委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组织好委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2、管理好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在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

  委托代管的委组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挪作他用,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

  押,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按照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农村集体开展财务一

  般

  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4、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不断加大对

  集体资金和财产物资的使用、分配、核算的监管力度,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委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拨款收入,必须由各

  委报账员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开具加盖各委财务专用印章的《农经专用收据》。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正式票据开具的发票作为报

  账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时,必须经农村工作办公室审计,并

  加盖审计员名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出,可以由当事人自

  行填制票据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的方可报账:

  1、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劳务报酬;

  2、村组干部报酬补助;

  3、运送集体物资的运费。

篇三: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级财务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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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村级财务集体经济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管理使用方法

  ]村级

  2021年村级财务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为标准村级财务管理,增强村级财务督查,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本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依占相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质,特拟定本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一〕成立岗位责任制:

  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经管现金。

  〔二〕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定开据一致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定及时销号交存。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前出入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平调、挪用公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四〕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高出

  过200元。

  500元,社一级不得超

  〔五〕村级成立现金日记帐,正确核算现金出入,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个月报帐日和镇进步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财务出入管理制度

  〔一〕各种资本的收、支管理1.财政转移支付资本:由财政机关依据相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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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镇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缺乏局部。

  2.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本:严格依据?**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

  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集体生产

  性公益事业资本,筹集资本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高出15元,严禁自立工程或提高标准向公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

  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本:无论是公地、园林、房屋,还是其他集体财产,只若是承包经营,就必定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收承包费,壮大集体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4.

  外来投资和拨付资本(包括捐款、各种资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准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

  能,财尽其用。

  5.

  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资本: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

  各种结算类资本: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来往款项,来往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账债务,提高资本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出入由村报帐员〔文书〕详尽经办,款项的拨付由政府镇长

  (镇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大额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主任分别审批,镇财务室一致管理帐务的记录和核算。同时,实行全镇一致报帐日,对村社出入凭证进

  行报销。

  票据管理制度

  〔一〕必定使用一致收据,即财政一致的收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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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管站监制、供应的票据。

  〔二〕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丧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定及时销号、稳当保存,并成立备查登记薄,不得擅自销毁收据、存根。

  〔三〕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擅自销毁。

  〔四〕各村票据使用状况必定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供应相关资料,反响状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五〕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查凭证,如发现手续不齐全,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

  如发现有涂改、捏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由于审查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督查委员会审查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定真实、完满、合法,不得以白

  条和不标准凭证入账。原始凭证要具备六大概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查人、赞成人、理财小组、村务督查委员会主任签字。

  〔二〕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支出在500—5000元的必定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支部书记审查、村务督查委员会审查赞成;

  支出在5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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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在10000元以上必定依据“四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执行。村三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职薪水及其他经常性、长远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村集体不得借款给集体和个人。

  一致请款报帐制度

  〔一〕全镇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必然为每个月

  25日进行,逢节假日自动顺延,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二〕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工程估量,拟定估量方案,报帐时第一和镇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依据支出估量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镇长(镇政府分管领

  导)进行审批后由镇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镇出纳进行审查报帐。

  〔三〕所有出入票据填写必定完满、标准、支出票据必定经村主任签字,大额支出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他不标准票据收款和支款。

  〔四〕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财务公开制度

  〔一〕各村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长原那么上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理财小组要有公众代表参加。

  〔二〕村财务必定及时公开,每年公开2次〔年中和年关集中公开〕要严格依据镇纪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状况先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村务督查委员会审查签字、镇纪委和镇政府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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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终审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保存公开依据并做好记录,以备督查检查。

  〔三〕重要财务出入工程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那么,先拿出估量方案,报经镇政府审查赞成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谈论决定后执行,否那么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财务管理的处分方法

  为标准村级财务帐款

  “双代管〞

  的正常运行,保证集体资财不受入侵,减少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睁开,依占相关财务制度,特拟定本处分方法:

  〔一〕对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差异状况做以下办理:

  1.

  追还被入侵资本和挪用资本;

  2.

  补交占用期间的资本占用费(利息);

  3.

  补办相关手续;

  4.

  冲转相关帐务。

  〔二〕对贪污公款的,除追回贪占资本、补交资本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依据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按贪污的总金额处分;

  对屡次贪污未经办理的按累计金额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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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私利,在经济来往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方法第二条处分。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本、补交资本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充公小金库资本外,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数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数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薪水、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薪水、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数10—15%的罚款。

  〔七〕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

  1—3%的罚款。

  1.

  公款私存和收入严禁时交入农经专户高出一个报帐周期但还没有构成挪用或贪污性质的;

  2.

  越权审批重要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3.

  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

  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票据造成损失的;

  5.

  无支出估量方案严禁时报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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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

  10%的罚款。

  除责成借款人补

  〔九〕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

  1000—400元的罚款。

  1.

  丧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

  擅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

  保存不善造成不良结果的;

  〔十〕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

  200—500元的罚

  款。

  1.

  不用一致规定收据或用撤消收据收款的;

  2.

  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

  3.

  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

  〔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丧失的,由责任人照价

  担当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工程和要求准时宣告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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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反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擅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依据?**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方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依据相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办理外,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反财经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

  领导人员逼迫手下违反财经纪律的。

  2.

  3.

  4.

  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筹办违反财经纪律的。

  捏造、消灭帐据凭证的。

  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分决定在限制限时内不退赔、不缴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反财经纪律,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

  罚:

  1.

  经办人员抵抗无效、被迫执行的。

  2.

  3.

  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十八〕对处分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各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

  六十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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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一〕管理方法

  1.镇财政效劳所成立财产

  台帐,各村成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

  3.

  村级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存并由村委会主任负责督查。

  财产物质丧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定查明原因进行帐务

  办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存员及当事人责任。

  4.

  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赞成,要注明用途、限时,并由借用

  人员签章。

  〔二〕计价方法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成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

  3.

  新购置财产,以实质价值及时入帐。

  财产物质的租借及变卖,须经村三委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经过,并报镇财务室审查备案。

篇四: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办法

  

  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范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行为,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群众集体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所有行政村。

  第三条

  对泊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管理全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对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和产权界定、备案等工作展开指导、检查和审查。

  3、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进行审核、监督、确认资产资源评估结果。

  4、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看管、经营、处理等情况展开审查、监督。

  5、指导、监督村级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

  第四条

  村级创建资产资源台帐由村选定专人负责管理备案管理。台帐一式两份,镇村各一份。

  第五条

  村及要定期对其所有的资产资源进行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就是集体资产资源处理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胁迫或制止其处理集体资产资源。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资源需成立资产资源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村务公开监督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资源处理过程。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资源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第九条

  集体资产资源处理的主要方式存有:承揽、出租、受让、卖掉、参股等。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资源处置主要包括:

  主要包含村级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办公用具及村所有的耕地、水面、五荒等自然资源。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产资源处理的程序:

  (一)召开村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的两委会,制定资产资源处置方案,并成立资源资源处置领导小组。(有会议记录、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

  (二)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展开资产资源评估。(存有资质部门出示的评估报告)

  (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产资源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评估报告等。(有会议记录)

  (四)向镇政府呈报,呈报必须拟将处理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理原因、处理底价及处理方式,(呈报材料存有村两委可以会议记录、资产资源处理方案、领导小组名单、评估报告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呈报)

  (五)接到政府批复后,向全体村民公示3天。

  (六)申报无异议后,处理实行官方公平、公正竟价方式展开。

  (七)处置时由村级资产资源处理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人员现场监督。

  (八)资产资源处理完结后,资产资源处理小组应当现场发布处理结果,并在3日内向全体村民张榜申报。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资产资源处置无效:

  (一)集体资产资源处理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探讨通过的;

  (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未按规定经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及镇政府审批的;

  (三)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有关人员在资产资源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方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导致集体利益受损的。

  第十四条

  明晰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责任,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而导致集体资产资源损失的,由管理人员分担适当的索赔责任。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资产资源处置过程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镇汇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性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泊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指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及其成员,就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非政府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建后设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承担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推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非政府全体成员共同拥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和集体经济非政府章程分配。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确保妇女在集体资产的管理、采用及收益分配方面拥有与男子公平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到法律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强占、私分、平调、毁坏。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参予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协商,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物质积极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推行财务公开和民主投资理财,确保本集体经济非政府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尚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投入,扶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护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分担日常具体内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文化、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产权属

  第八条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一)依法属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拒绝接受社会资助、捐献和财政轻易补助金所构成的资产,属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集体所有。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和不动产备案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揽经营权等不予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推行承揽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备案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揽、出租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

  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规定的委以重任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用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严禁轻易分配给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委以重任地的采用应合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分拆、统合、中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非政府条例》的规定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分拆、统合或者中止时,应依法展开结算。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轻易经营,也可以实行转包、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任命或者聘任:

  (一)存有较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存有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根据须要搭载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管理集体资产的统计数据、备案和财务退库、财务会计档案看管等事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每年举行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审查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

  济非政府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探讨同意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关键性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前款规定职能的,应当取得成员大会的授权。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以及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经营管理人员,严禁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更多借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以下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许可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当至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关键性经营事项的确认和更改;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放贷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委以重任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采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展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于事项的投票表决过程应由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出申请投票表决前,还应由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执行机构表明可能将导致的风险。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等具体数额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合理掌控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的经营管理须要和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对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及其成员公布预警信息,提示信息债务少于警戒线可能将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对其独资、控股有限公司、入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非政府,应通过制订、参予制订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非政府章程的方式,创建权责明晰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掌控制度,保护本集体经济非政府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二十条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获得的原始凭证,应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开办通常账户及开办通常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许可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当至成员过半数确认。开办的通常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创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的完备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及时转交。

  第二十四条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财务会计业务的,应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代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确保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监督机构应履行职责民主投资理财的监督职能,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展开审查,及时发布审查情况。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晰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据和收益分配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七条实行将农村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折股定量至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应为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提供更多公益性服务,可以折股定量至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

  鼓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做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定量至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但严禁轻易分配给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

  股份合作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草案后,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展开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审查工作,对不能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知会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展开修正。

  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顺利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折股定量至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依法承继。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每个成员通过折股定量和受让所持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严禁少于本非政府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本条例颁布前已经通过折股定量和受让所持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列入本条规定的比例核算;少于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稳步所持,但严禁再通过折股定量或者受让减少所持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在抽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推行按股股息。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抽取的比例严禁高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作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发展生产、送股资本、填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作村级公共开支。

  第三十三条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一)本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税;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归城镇建成区;

  (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村集体经济非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中止的,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产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订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借款、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三十五条达至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步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官方展开。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以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分拆、统合须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要展开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的确认应经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许可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当至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经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许可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当至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预设保留价,并可以确认评估结果高于保留价的,暂停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于事项的实行。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非政府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机关应强化审计工作业务指导。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可以创建内部审计工作机构,非政府积极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继续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揽、出租、受让等合约的签定和履行职责;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抽取和采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村集体经济非政府负责人任期目标和卸任经济责任;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自查责任制,及时自查审计工作辨认出的问题。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根据审计工作结果展开自查。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应将审计工作自查情况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机关应依法强化对村集体经济非政府采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工作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审计工作机关可以对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的财务收支情况展开审计工作监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的建议,加强对村级非政府运转、村级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护的迁移缴付力度。以政府资金投入促进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严禁强制性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精心安排服务设施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的办公条件、人员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的会计代理机构。

  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出售服务方式确认的会计代理机构,为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提供更多会计代理服务,严禁向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缴纳费用。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免收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更多借款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更多借款的,由县(市、区)农业主

  管部门对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有违法税金的,并处充公违法税金。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创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不转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废止;经责令转交仍不予转交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经营管理人员行使有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职责民主决策程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废止,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有违法税金的,并处充公违法税金。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就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非政府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是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的原则,以土地出让、租赁、参股等有偿方式出现迁移的犯罪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及相应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本条例的其他条款,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至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有关法规政策,融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非政府积极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备案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四)负责管理集体资产的审计工作和产权纠纷的处置工作;

  (五)监督考核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农业、乡镇企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由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管理委员会依法展开管理,并拒绝接受集体经济非政府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议会选举产生,在业务上拒绝接受上级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别属于该社区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

  第七条

  集体资产主要包含以下范畴:

  (一)依法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投资构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水电设施、教科文卫设施等。

  (三)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手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占据的资产份额。

  (五)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无偿资助以及单位、个人赠予的资产。

  (六)国家对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减免税构成的资产。

  (七)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项基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统筹费和各级提留、上交款等货币资金或实物。

  (八)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出资出售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九)属于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十)依法属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所具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Seiches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化解。协商未成的,由当地政府处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破口大骂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

  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条

  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由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管理委员会依法确认。经营方式主要包含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经营、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形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集体资产应实行官方招录、招标的方式。

  第十一条

  经营集体资产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合同规定,分担维护集体资产的义务,并及时向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缴纳承揽金、折旧费、租金或股息、红利等。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者要按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开发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资源。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开发利用,拍卖收取的资金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挪用。

  第十四条

  引导和积极支持土地适当规模经营。在秉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发生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同意,土地承揽经营权可以依法受让。

  第十五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进行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可以按协作、合作的原则创建农村合作基金会,集体经济非政府和农户,可以资金参股或委托代管资金的形式出席农村合作基金会。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权表决核准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认和关键性更改;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继续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监督所有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同意出席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人选;

  (五)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镇(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监察委员会(或民主投资理财非政府)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监督同级镇(乡)、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决定的情况;

  (二)检查同级镇(乡)、村集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和企业单位负责人继续执行承包合同的情况;

  (三)检查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项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其它须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财务审计结果制度;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三)现金管理制度;

  (四)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五)合约管理制度;

  (六)收益分配制度;

  (七)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八)资产报告制度;

  (九)民主投资理财制度;

  (十)财务公开制度;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集体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时,要由具有集体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须经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和备案工作,规范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继续执行本办法,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不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镇(乡)、村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拨用让给个人的,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责令其制止,并对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不予处置。

  第二十六条

  侵占、私分集体财物的,除追回侵占、私分的财物,赔偿损失外,对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的,应当追缴,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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