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3篇

篇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2021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按照《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等向社会募集资金,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投资者允诺在肯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归还本息或者赋予回报的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信证实。

  下列是为大家收拾的关于2021年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文章3篇

  ,欢送品鉴!

  第一篇:2021年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庇护广大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按照省〔*处非办字【2021】23号〕、市〔X处非字【2021】1号〕、《XX县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文件,XX县供销社仔细落实省、市、县关于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将2021年我社所做工作状况总结如下:一、制定方案,完美机制。按照《XX县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县供销社深入调查,结合自身实际和现实状况,制定了《XX县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用以支持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状况。

  二、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添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县社各科室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难性,以此切实增添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定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三、实行多种形式大力宣扬,切实增添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挡能力。县供销社进一步加大了宣扬力度,利用会议宣扬和深入村庄、社区、家属院发放宣扬资料300余份儿,通过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扬非法,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教导大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增添公民的风险意识和分辨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扩散的环境;同时加强对单位自身工作人员的教导,通过集中学习,观察防备非法集资的视频资料,沟通各自态度和观点,取得良好效果。

  四、加强督导,摸底排查。为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县供销社对下属的基层供销社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非法使用供销标识和坑农害农的非法集资现象,做到防微杜渐,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势头,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未发觉存在非法集资现象;

  同时鼓舞大众积极向县供销社和有关部门举报提供非法集资线索。

  一年来,县供销社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虽然取得肯定功效,但仍无法彻底打消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下一步,县供销社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备、打击和宣扬教导力度,进一步建设健全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责任制度,完美处置非法集资处置预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非法集资状况摸底、收拾汇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新功效。

  第二篇:2021年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严峻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按照省〔鲁处非办字【2021】23号〕、市〔德处非字【2021】1号〕、《XX县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文件,结合单位实际,定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仔细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文件精神,主动协作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支配部署,积极适应经济进展新常态,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作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监测预警、宣扬教导等工作力度,逐步建设合乎我县合作社实际状况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深刻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认识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大意义,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实现全笼罩,苗头性问题得到准时发觉和处置,准时化解存量风险,逐步削减增量风险;

  显著提高广大人民大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防备意识,形成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言论气氛;

  杜绝发生较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进一步提高金融效劳水平,逐步打消非法集资生存土壤。

  三、工作原那么1.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组织、协调做好防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催促力度,准时跟进工作进度,检查工作效果,做好统筹谋划、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2.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警觉性和敏感性,加强防备预警,减小发生概率。坚持打早打小,遏制风险传播,防止引发其他领域特殊是金融领域风险发生,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

  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供销社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加强合作、协同协作,通过上级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紧密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工作机制〔一〕引导宣扬机制。结合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县供销社要抓好防备和非法集资宣扬教导工作,结合单位实际状况,着重宣扬波及本单位金融风险的宣扬教导,大力加强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扬,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提高大众对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的防备意识。

  〔二〕

  责任查究机制。为切实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人,对各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建设责任查究机制,以实现对防备工作的仔细负责,对工作不当、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查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跟进机制。对所划分的工作,各责任人准时上报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对工作准时跟进,检查工作完成的进度和质量,以对浮现的问题采取"闭环管理"准时整改到位,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XX县供销社2021年8月12日

  第三篇:2021年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21年度全镇打击非法集资将于中、省、市、区有关打击非法集资的支配部署为指导,全面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预防、管理、处置工作机制,集中力量、综合整治、严防严控、标本兼治,坚定维护广大大众利益,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睦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有力的宣扬教导和打击整治,确保全镇不浮现非法集资现象。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完美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评估、信息预警研判、日常巡查监管、基层防控、迅速处置等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准时控制潜在风险和不稳定因素,迅速应对处置,准时化解矛盾和风险,建设健全疏导并举、防治给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严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和案件。重点打击涉嫌诈骗组织者、歹意集资中间人和借款人,严峻打击超范围违规经营、虚假广告宣扬等行为,彻底整顿涉嫌非法集资、高利贷、违规融资等行为。

  〔三〕依法标准融资效劳中介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融资和宣扬行为,促进民间借贷标准安康进展。

  〔四〕有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在全镇各领域进行拉网式排查,集中梳理清查企业虚假注册、抽逃资金、超范围经营、虚假宣扬以及资产负债能力等,有效整治涉嫌非法集资、高利贷、违规融资等行为,确保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留死角。

  〔五〕建设基层信息员制度。建设镇、村〔社区〕、村镇信息员制度,建设社会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大众自发参加的防备预警机制,准时发觉非法集资苗头,群防群治,提高对非法集资监测和防备能力。

  〔六〕建设高收益工程举报排查机制。对辖内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从中发觉、辨认和推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对辖内号称"高回报、高收益"产品开展监测排查,加强风险研判,准时预警提醒。

  〔七〕建设重点案件包案机制。根据"一案一组、一案一策"的要求,每个重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都要成立专案组,采取"领导包案、责任到人",集中办案,限时办结。

  〔八〕健全从速从快处置机制。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要准时查处,早定性、早处理,加大案件处置力度,迅速查实案情,最大程度追索保全资产,依法合规、公平公道清偿,切实维护广大大众合法权益,对鼓动大众闹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资人,要实行果决措施,依法严峻查处。

  〔九〕加大宣扬教导力度。加强综合性宣扬。建设健全常态化的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宣扬教导工作机制,推进宣扬教导活动进村〔社区〕、进工厂、进家庭,实现广笼罩。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备意识和辨认能力,强化社会公众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责任意识。宣扬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借助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形式,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整合资源,推进宣扬,形成防备非法集资共识。

  〔十〕加大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查处力度。加强对网络、手机短信、电邮特殊是各类资金借贷平台的监视管理,防止非法集资通过网络、通信工具传播。加强媒体广揭发布的监管,催促媒体落实了广揭发布责任,封堵非法集资活动传播渠道。

  四、工作责任

  建设健全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明确特地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了职责分工;建设镇主体负责制,充分发挥基层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仔细履行一线把关职责,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视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对须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备、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标准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备、监测和预警工作。

  五、逗硬考核

  为切实有效抓好全镇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保障广大人民大众财产平安,经镇党委政府确定,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全年综治工作目标考核,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所在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历,并扣减所在村〔社区〕干部个人相应考核工资,如发生影响恶劣,触犯法律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查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未亲手抓。

  〔二〕未严格根据镇党委政府支配部署进行摸排,宣扬教导。

  〔三〕信息不畅通,发生漏报、迟报、虚报非法集资行为。

  〔四〕对发生非法集资行为上报、处置不力行为。

  〔五〕本单位人员参加非法集资和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严重影响广大人民大众生产、生活的毒瘤,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实行切实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了,确保全镇经济社会平安稳定进展。

篇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确保我乡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省、市、县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主要任务:充实乡、村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开展宣传教育,排查风险苗头,查处重大案件。

  具体目标:一是全乡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人数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非法集资重大案件;二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三是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四是依法依规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不发生重大信访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全乡社会大局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维稳在先”、“打击与预防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各村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村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四、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充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建设,增加人员力量,积极做好政策制定、案件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乡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村、各单位尽快组建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基层宣传和排查工作。从即日起至9月上旬,各村各单位要运用宣传资料、标语、黑板报、手机短信、专题会议等各种形式宣传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和违法行为,在全乡范围内切实履行周密的排查职责,尤其是针对外出务工人员群体要全部排查到位,发现线索,收集证据。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各村各单位对于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向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建立行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全乡各行业、各部门要切实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一线把关职责,将日常监管与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相结合,建立完善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行业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披露制度,将违规违法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完善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四)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结合我乡非法集资工作实际,由派出所负责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坚决控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乡领导小组要协调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涉嫌非法融资广告讯息排查清理活动;各村各单位要做好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通过多种宣途径、手段,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五)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房地产、农业、林业、典当、民间社会等传统行业,以及股权融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

  介等新兴行业,各村各单位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非法集资情况进行摸排调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深入调查,及时上报。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

  (六)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群众信访维稳工作。完善非法集资信访预警、现场处置、人性化关怀等机制,加强动态研判,落实维稳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引导非法集资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建立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沟通渠道,加大政策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力度,积极做好非法集资人的稳控工作,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重点案件、重访人员稳控台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社会稳定。

  (七)依法依规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坚持从源头上治理、从根本上防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查处经费作为办案经费。

  (八)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督导问责工作。乡政府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敷衍推诿致使本地、本行业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突出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甚至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设立非法集资有奖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五、职责分工

  乡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各村、各单位要负责具体落实,形成即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及部署,领导全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协调全乡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及维稳工作,研究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打非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二)各村、各单位要制定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并依法处置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协助配合查处上级交办的跨区域案件。

  (三)各单位、各部门职责

  1、乡综治办:负责收集和汇总涉及非法集资的信息,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处置非法集资的维稳工作;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置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信息报送和上访待待工作。

  2、党政办、信用社、信访办:负责组织协调加大对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3、派出所: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取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协助、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经管站、民政办、劳保站等部门:负责协助排查本行业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5、司法所:负责对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6、财政所: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经费保障工作。

篇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2篇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0)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

  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

  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和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

  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1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剩余内容在店铺其他文档中)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和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推荐访问: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 防范 打击 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