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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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优秀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运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xx县财政局内部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财政局机关各股室。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控制目标

促进xx县财政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确保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管理严格规范、使用安全有效、干部清正廉洁、工作效能和理财水平不断提高。基本要求:在xx县财政局内建立起职责明晰、健全规范、运行高效、制衡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贯穿各项财政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各股室和岗位,并由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各项决策或业务活动均应做到过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在管理架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对等性原则。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及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等级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三章 制度体系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各股室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等构成。

(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导各股室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主要明确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控制方法、控制内容、监督检查及结果运用等事项。

(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是指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各股室按照财政管理业务风险防控需要制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办法,主要明确财政管理业务的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等内部控制,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各项业务管理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各股室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是指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各股室按照业务管理要求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主要明确各股室内部各项业务的控制要求,每项业务流程的主要控制环节、责任岗位、梳理风险等级,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制定风险防控、预算编制风险防控、预算执行风险防控、机关运转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和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及其他内部风险防控等。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财政改革和财政业务开展情况,适时调整风险防控内容。

第八条 法律风险是指各股室及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导致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第九条 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够等,导致出台的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的可能性。

第十条 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导致预算执行刚性不足、部分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社会舆情、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和标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运行维护不规范,导致系统碎片化、系统故障、数据丢失、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其他内部风险防控是指在其他财政业务开展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产生相关风险的可能性。包括内部采购与购买服务管理、会计管理等其他内部风险防控。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组织机构

(一)xx县财政局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控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内控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预算股、行财股、金融股、非税股、农财股、经建股、监督股、国资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内控办设在局监督股,承担内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各股室相关人员组成。

(三)各股室负责人为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本股室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内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确定xx县财政局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股室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及规范管理工作。

(二)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局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八条 内控办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审定财政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组织对财政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检查,对各股室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

(二)对各股室的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对各股室风险事件进行调查,配合责任股室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 相关股室牵头拟定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管理办法,按照财政管理业务和股室职责分工,由相关股室分别牵头负责,其他股室予以配合。监督股牵头负责拟定和实施“法律风险防控办法”和“政策制定风险防控办法”;预算股牵头负责拟定和实施“预算编制风险防控办法”和“预算执行风险防控办法”;办公室牵头负责拟定和实施“机关运转风险防控办法”“岗位利益冲突风险防控办法”和“信息系统管理风险防控办法”。在拟定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中,牵头和配合股室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各股室负责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一)根据基本制度和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股室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二)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管理负总责,负责本股室的具体内控管理工作,包括督促本股室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股室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内控管理隐患和内控失效情况;配合内控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按照内控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对内部控制失职失察的股室以及个人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方法步骤

第二十二条 操作方法

(一)对不相容岗位(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即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决策、执行、监督岗位设置清晰,建立起工作人员A/B岗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二)建立与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制定内部授权制度,明确授权主题、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各股室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各股室要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岗位,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

(四)通过规范流程使所有控制节点在流程运行中得到有效解决,把内部控制规范和要求嵌入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和信息化系统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工作步骤

(一)查找和分析工作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各股室对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各股室应根据各项制度要求,结合本股室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股室内部控制日常检查,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并向内控办报告。各股室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考评时,要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向内控办、局办公室报送内部控制工作总结。为强化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各股室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内控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股室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的时间及内容,由内控办根据内控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风险防控牵头股室应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反馈给有关股室,并向内控办报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经内控办审核后,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控办负责督促各股室落实内控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和要求,对需要进行通报的情况,由内控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内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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