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xx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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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xx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实施办法

xx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xx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领导人员、xx公司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xx公司认为应当列为领导的人员。

第三条廉洁谈话是xx公司党委、纪委按照***、国资委党委、纪委有关制度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廉洁谈话工作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在党委的领导下,由xx公司纪委组织进行,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廉洁谈话分为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新聘任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廉洁自律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五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

(一)谈话对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

(二)谈话人

由xx公司党委书记主谈(或由党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委书记委托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xx公司纪委书记、行政人事中心、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就企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等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提出谈话方案,报xx公司党委、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新聘任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

(一)谈话对象

xx公司新聘任的领导人员,包括新提拔、岗位调整以及任期届满再次聘任的领导人员。

上述所列人员从谈话之日起未满两年调到其它管理岗位的,可免于谈话。身兼两个以上职务的,以主要(或较高一级)职务为准。

(二)谈话人

由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行政人事中心、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主要内容

1、了解新聘任领导人员对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态度和认识,明确新任岗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

2、听取新聘任领导人员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情况汇报;

3、听取新聘任领导人员作出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承诺;

4、帮助新聘任领导人员了解和掌握廉洁从业相关制度规定。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提出谈话方案,报xx公司党委、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廉洁自律谈话

(一)谈话对象

通过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述职述廉、效能监察、审计和经营管理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领导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履职行为、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可能形成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进行廉洁自律谈话。

(二)主谈人

1、与xx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企业党企一把手进行廉洁自律谈话,由xx公司党委书记主谈(或由党委书记委托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xx公司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2、与xx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企业领导副职进行廉洁自律谈话,由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1、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

2、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帮助并提出改正意见;

3、要求谈话对象检讨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并郑重作出廉洁从业承诺;

4、对受到错告、诬告的谈话对象进行引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xx公司纪委应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报xx公司党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具体由xx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谈话人、谈话内容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依据《xx公司诫勉谈话及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开展。

第九条警示谈话

(一)谈话对象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领导人员。

(二)谈话人

由xx公司党委书记主谈(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纪委书记主谈),xx公司纪委书记、行政人事中心、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主要内容

1、明确指出谈话对象的违纪事实,说明其违纪的严重程度和危害性,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2、谈话对象说明其对违纪错误的认识,表明其对处理决定的意见,提出整改措施,作出廉洁从业承诺;

3、对谈话对象纠正错误的态度和整改措施给予评价,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xx公司纪委应对违纪事实初步核实清楚后,报xx公司党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具体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会同xx公司党委工作部、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廉洁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汇报和陈述;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对象要在警示谈话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xx公司党委、纪委。

第十一条谈话结果处理

(一)谈话对象能举证反映问题失实的,给予澄清事实,作了结处理;

(二)反映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的,由谈话对象整改后作了结处理;

(三)谈话中发现有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需要进行初核,经xx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警示谈话结束后,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承办人员填写相应的《领导人员廉洁谈话登记表》,报xx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审批后归档,并列入谈话对象本人廉洁从业档案。

(五)警示谈话对象应扣发当年度10%奖励年薪,警示谈话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xx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应当提出具体意见,报xx公司党委、纪委领导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xx公司纪委要加强对廉洁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xx公司纪委、行政人事中心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项目公司。

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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